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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,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。2、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,在采暖方欠费时,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、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。3、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,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。4、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,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,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。5、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,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,才可对其停止供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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